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聚眾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應當立案。我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15條規定:“禁止陸地、水域軍事禁區管理單位以外的人員、車輛、船舶進入禁區,禁止對禁區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經軍區級以上軍事機關批准的除外”。
二、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的構成特體
1、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法律規定只追究聚眾衝擊軍事禁區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人員的刑事責任。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衝擊軍事禁區中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這種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人既可以是非軍人,也可以是軍人。
2、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軍事禁區的正常管理秩序。軍事禁區是指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作用、安全保密的需求和使用效能的特殊要求,依法劃定一定範圍內採I取特殊措施,進行重點保護的區域。包括陸域、水域和空域。我國《軍事設施保取特殊措施,進行重點保護的區域。包括陸域、水域和空域。我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7條規定:“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劃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沒有劃人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也應當採取保護措施。”軍事禁區作為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特殊要求,在依法劃定的一定範圍的陸域、水域和空域採取特殊措施重點保護的區域,它是保證軍隊作戰、訓練、戰備、科研等軍事活動正常進行,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抵禦外來侵略的特殊區域。我國的國防法和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公民和組織都有保護軍事設施、遵守保密規定的義務,二,不得破壞、危害軍事設施和泄露國防方面的國家祕密。
聚眾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行為,直接違反國防法律規定的公民的國防義務,危害軍事設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危害軍事祕密的安全,危害國防利益。犯罪對象是軍事禁區,包括禁區內的軍事設施、各種建築、自然環境、周圍設置的障礙物等。
所以説,如果嚴重的擾亂的軍事禁區的話,那麼就構成了立案的標準了。如果是主要領頭人或者是積極參與的人員,那麼就是主觀客體,而擾亂軍事禁地的正常的秩序就是犯罪客體,這已經構成了相關的刑事案件,所以肯定是要負刑事責任,尤其是主要領頭人,具體的懲處就根據實際情況來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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