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立案標準
危害公共安全罪1.5W
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是以對特定的佔有物為目標,採取祕密獲取的方式,將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資據為己有的行為。
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也是以對特定的佔有物為目標、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行為。
行為人以佔有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目的而盜竊、搶奪的行為,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管理規定,客觀表現為其有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行為,行為人只要具備盜竊或者搶奪的行為之一,就構成本罪,應予以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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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爆炸罪立案標準
由於過失引起爆炸,使不特定的多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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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電力設備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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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的認定
(一)爆炸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劃分兩者界限應以是否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為標準。根據《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就具備爆炸罪全部構成要件,即為既遂。如果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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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1.發起、建立恐怖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