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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爆炸罪的認定

一、過失爆炸罪與爆炸罪的界限

過失爆炸罪的認定

過失爆炸罪與爆炸罪都是以爆炸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二者的區別在於:

(1)主觀方面不同;過失爆炸罪是出於過失,而爆炸罪是由故意構成。

(2)客觀方面不同。過失爆炸行為只有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爆炸罪只要故意實施爆炸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均可定罪。

(3)主體要件的責任年齡不同,爆炸罪行為人年滿14週歲就可以負刑事責任,過失爆炸罪行為人年滿16週歲才能構成。

(4)犯罪形態上不同。爆炸罪有既遂、未遂之分。過失爆炸罪不可能出現未遂形態。

二、過失爆炸罪與過失致人重傷或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過失犯罪,主要區別在於:

(1)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過失爆炸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其侵犯的對象具有不確定性;過失致人重傷或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侵犯的對象是特定的人身。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過失爆炸罪既可以表現為致人重傷或死亡,也可以表現為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過失致人重傷或致人死亡罪雖然也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但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過失爆炸的行為只引起特定人的傷亡,而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則應以過失致人重傷或致人死亡罪論處。

標籤:認定 爆炸 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