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司法解釋
危害公共安全罪2.78W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五條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三、四款)]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未取得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或者將公務用槍用作借債質押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具有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槍支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二)造成槍支丟失、被盜、被搶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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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從“明知校舍、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的規定來看,本罪的行為方式只能是不作為,由於要認定不作為行為構成犯罪必須以行為人負有某種法律要求履行作為的義務為前提,而擔負對校舍、教育教學設施存在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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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立案標準
過失損害交通工具罪,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犯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侵害的對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大型現代化交通工具。只有過失破壞上述交通工具才能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構成本罪,應予以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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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從事廣播、電視通訊業務的人員。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二)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可能引起的嚴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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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