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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怎樣認定?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怎樣認定?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是指依法配有槍支的個人或者單位,違反槍支管理的規定,將個人或者單位合法配有的槍支非法出租、出借給他人或其他單位使用,或者該出租、出借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客體要件:犯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管理的相關規定,行為人客觀上有出租或者出借自己合法配有的槍支或者單位合法配有的槍支,犯罪對象是槍支。

主體要件:合法配有槍支的人員和單位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教所及其人民警察、人民檢察院及其司法警察、負有偵破案件責任的檢察人員、人民法院及其司法警察、海關緝私人員、國家重要的科研、倉儲、金融、軍工等專職守護和押運人員等。

合法配有民有槍支的個人和單位是指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的體育射擊運動用槍的單位和個人、射擊運動業營業性射擊場用槍、狩獵人員用槍及野生動物飼養、抓捕單位配備的麻醉槍等。

客觀方面: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行為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將個人和單位的合法用槍出租、出借給他人及因該行為造成的嚴重後果。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將槍支用作借債質押物的,以非法出租、出借槍支論。

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合法配槍的個人和單位,不具備有合法配槍資格的個人和單位不能構成本罪。 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酌,叮以配備公務用槍。可以依法配備民用槍支的包括:經省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專門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的單位、經省級人 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的營業性射擊場,可以配備射擊運動槍支;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狩獵場,可以配置獵槍;野生動物保護、飼養、科研單位因業務需要,可以配置獵槍、麻醉注射槍;獵民在獵區、牧民在牧區,可以申請配置獵槍。只有以上人員和單位,才能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方面:構成本罪的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非法出租、出借槍支,是嚴重違反《槍支管理辦法》的,也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但卻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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