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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一、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既遂法院的判刑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行為。這裏的槍支。包括公務用槍和民用槍支。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依法配備、配置槍支的單位和個人。

根據我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出租、出借槍支、彈藥,而故意出租、出借給他人。

生產、銷售槍支的商家,一般只能將槍支售賣給特定的單位,不得實施非法出租的行為。合法被配備有槍支的軍人,若是遇到他人向自己借槍支的情形,首先需要拒絕對方的借槍支的請求,其次需要向相關部門反映對方存在借槍支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