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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構成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單位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即明知是專用間諜器材決意而違反法律規定非法生產、銷售的心理態度。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間諜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

(四)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

所謂“間諜專用器材”,是國家安全機關用來進行祕密偵察、聯絡的工具。這些工具是國家安全機關進行技術偵察,履行安全保衞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這些手段使用不當則會侵犯公民隱私、企業的商業祕密等。根據國家安全法和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範圍由國家安全部確認,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專用間諜器材。專用器材包括:(1)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2)突發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3)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4)其他專用間諜器材。

所謂“非法”,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生產、銷售或者雖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生產、銷售但擅自超計劃生產、超範圍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是國家安全部門進行偵查、保衞工作的專用工具,其生產、銷售均由國家安全部門嚴格控制。

所謂“非法生產”,是指未經批准,運用各種手段加工、製作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只要行為人生產的產品屬於國家安全部確認的專用間諜器材,即使其產品質量、性能低於合法生產的專用間諜器材,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所謂“非法銷售”,是指未經批准擅自經營專用間諜器材或者向沒有法定使用許可手續的單位或個人出售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為了出售而走私、購買專用間諜器材的,以“非法銷售”論。

本罪是行為犯,情節嚴重是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何為“情節嚴重”,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有待於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作出具體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