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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是如何構成的?

1、主體要件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是如何構成的?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本罪的主體。

2、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根據國家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諜器材,因此在我國,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是一般禁止持有、使用的物品,除非法律特別授權,持有、使用即為非法。

3、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實施這種竊聽、竊照的行為,一般是出於某種非法的目的,有的則是出於好奇,不論行為為人出於何種目的和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是技術偵察工作中使用的重要手段。技術偵察,是指國家有關部門根據法律規定,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偵破刑事案件,發現犯罪和查找罪證的措施。國家有關部門因偵察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任何未經批准,擅自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都是違反規定的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有權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未經批准擅自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二是無權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而擅自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人使用普通的錄音、攝影器材非法竊聽、竊照的,不構成本罪。

需要明確的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竊聽、竊照器材的使用管理情況,對於不法分子非法利用竊聽器材的行為,可能造成國家重大祕密物泄露,或者造成公司企業的重大經濟損失,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量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