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構成要件
擾亂公共秩序罪3.28W
(一)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有關國家網絡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在利用電子信息傳輸的通道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羣組的。
二是發佈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是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佈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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