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
擾亂公共秩序罪5.17K
1、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2、糾集他人多次實施上述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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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踐中,多是會道門的道首、頭目、邪教組織的教主,以及神漢、巫婆等。會道門、邪教組織中的一般分子也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具有明顯的職業化特徵,也就是説行為人從事迷信活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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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是指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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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考試作弊罪司法解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九條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並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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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二)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證件,而決意實施偽造、變造和買賣的心態(三)客體本罪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