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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試罪案例分析

代替考試罪案例分析

考試是一件很嚴謹的事情,可是經常出現作弊、代考的現象。現在國家為考試專門制定一個罪名,叫代替考試罪。代替考試罪的主體是代替者和被代替者兩個人。那麼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分析一個代替考試罪案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代替考試罪案例分析

為獲得更好的職業前景,樑某報名參加了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可他不是想着憑藉努力通過考試,而是在網上找到“槍手”蔡某替考。考試當天,監考人員識破蔡某的替考行為並報案。北京晨報記者獲悉,因涉嫌代替考試罪,蔡某與樑某已於昨日雙雙被海淀檢察院提起公訴,該案也是北京市首例因考研替考被提起公訴的案件。

1、槍手考場被識破

據海淀檢察院公訴,犯罪嫌疑人樑某報考了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因擔心難以通過,就想到僱傭“槍手”替試。樑某通過網絡聯繫到一家替考機構,並與一位“馬老師”取得聯繫,雙方還簽訂了一份所謂的《考試協議》。協議中約定,樑某支付7.6萬元報酬,機構會聯繫“槍手”代為考試。依照約定,樑某先行支付了5萬元,剩餘2.6萬元在考試結束後支付。此後,機構找到蔡某要其替樑某考試。

據瞭解,蔡某今年26歲,大學本科學歷,北京某名牌大學畢業,考試機構支付蔡某的報酬為500至3000元,最後多少錢還要依考試成績而定。在樑某和蔡某接頭合謀後,由蔡某完成考試確認、准考證領取等備考工作。

2015年12月26日,蔡某在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的考場內參加考試時,監考人員發現其身份證照片與准考證照片不符,但考慮到已經開考,為不影響其他考生,監考人員先讓蔡某完成了考試。考試結束後,蔡某被帶至考務辦公室,最終承認了替考行為,校方隨即報案。

蔡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後供述其犯罪事實,2015年12月29日,犯罪嫌疑人樑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對於其他涉案人員,公安機關目前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2、考試作弊或追刑責

檢察院表示,在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多項入罪罪名,其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據海淀檢察院介紹,這起替考案適用了該院正在大力推行的刑事速裁程序,可在較短時間內完成對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工作,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訴訟權益的重大舉措。該案於2016年1月6日由公安機關向海澱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海淀檢察院受理後,1月7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犯罪嫌疑人蔡某、樑某均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本案,昨天海淀檢察院向海澱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3、檢方提醒-誠信對待考試

據犯罪嫌疑人樑某供述,他在一家不錯的單位任職,本想通過考研讓事業發展更好,卻沒想到一時衝動找人替考,要面對今天如此嚴重的後果,也斷送了自己的前途。

“替考行為不僅破壞了社會誠信,也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利益。替考入刑後,如今對替考作弊的處罰力度非常大,後果也很嚴重。”對於替考涉罪的兩名年輕人,承辦檢察官也表示惋惜,並在此提醒廣大學子和考生要以對自己負責、對他人負責的態度誠信對待考試,千萬不要心懷僥倖,拿自己的前途開玩笑。

無論什麼考試,也不管考的好與差,都一定要以誠信第一,誠信是我國優良的傳統。所以,在考試這樣的場合更應該以身作則。更不要去觸碰法律的紅線,所以,大家還有疑問的話,小編建議去本站平台諮詢專業的律師,這是很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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