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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   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司法解釋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