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降罪概念
軍人違反職責罪2.04W
投降罪,是指軍人在戰場上,因貪生怕死、畏懼戰鬥,而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行為。
標籤: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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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違抗命令罪司法解釋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一條戰時違抗命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戰時違抗命令罪是指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違抗命令,是指主觀上出於故意,客觀上違背、抗拒首長、上級職權範圍內的命令,包括拒絕接受命令、拒不執行命令,或者不按照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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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造謠惑眾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主體是所有參加作戰的軍人。(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説的都是假的,會擾亂軍心、瓦解鬥志,仍加以宣揚、擴散。其動機,有的是怯戰、厭戰,通過造謠惑眾,達到躲避戰鬥的目的;有的是因受批評、處分,或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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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降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投降後為敵人效勞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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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自傷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是所有參加作戰的軍人。(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具有逃避軍事義務的目的。軍事義務的範圍很廣,凡要求行為人實施的同戰爭有關的行動,均屬軍事義務。如臨戰準備、作戰行動、戰場勤務和其他各種作戰保障活動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