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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造謠惑眾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戰時造謠惑眾罪構成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主體是所有參加作戰的軍人。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説的都是假的,會擾亂軍心、瓦解鬥志,仍加以宣揚、擴散。其動機,有的是怯戰、厭戰,通過造謠惑眾,達到躲避戰鬥的目的;有的是因受批評、處分,或未能評功受獎,通過造謠惑眾,達到泄憤、報復。如果行為人是基於危害國家安全目的,或勾結敵人造謠惑眾的,則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戰時宣傳輿論秩序。我軍是人民的軍隊,重視思想政治建設是我軍的優良傳統,也是我軍區別於其他軍隊的優勢所在。在戰場上適時做好戰鬥動員和宣傳鼓動工作,對於激勵官兵的戰鬥意志,鼓舞部隊士氣,穩定軍心,具有重要的作用。《中國人民解放軍合成軍隊戰鬥概則》把進行戰鬥動員和戰場宣傳鼓動作為戰時政治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要求講清我軍作戰的正義性,戰爭形勢和戰場情勢,戰鬥任務和完成戰鬥任務的意義、要求、有利條件和困難,以及克服困難戰勝敵人的辦法,以提高官兵執行戰鬥任務的自覺性,樹立敢打必勝的信心,統一作戰思想,激勵戰鬥意志,使部隊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軍人戰時造謠惑眾的行為,造成官兵思想混亂,情緒動盪,士氣低落,鬥志渙散,破壞了戰時宣傳輿論秩序,最終將導致軍心動搖,對作戰造成嚴重危害。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戰時情況下,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行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是指行為人自己編造虛假的情況,在部隊中散佈,煽動怯戰、厭戰或者恐怖情緒,蠱惑官兵,造成部隊情緒恐慌,士氣不振,軍心渙散。如果是行為人將道聽途説的內容不負責任地又向他人散佈,不能認定為造謠。行為人所散佈的內容必須是虛假的,而且是與作戰有直接關係的,如誇大敵人的兵力和裝備優勢,虛構敵方的戰績和對我方不利的戰況等。如果行為人所散佈的內容確屬實情,即使對我軍不利,也不宜認定為造謠。如涉及泄露軍事祕密,可依法以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祕密罪論處。動搖軍心是造謠惑眾的內容已經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只要行為人制造並散佈的謠言足以動搖軍心,不論是否已經產生了動搖軍心的實際後果,如引起部隊混亂、指揮失控,人員逃亡等,均應屬於造謠惑眾,動搖軍心。行為人散佈謠言的方式,可以是在公開場合散佈,也可以是私下傳播;可以是口頭散佈,也可以通過文字、圖像或其他途徑散佈。只要是將謠言讓他人知道,均屬於散佈謠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