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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毒品,而有意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不管行為人的動機是牟利、報復,還是拉人下水,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為,既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不僅侵犯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侵犯了他人身心健康。本罪的對象是從未吸食、注射過毒品或曾吸食、注射毒品但已戒除的人。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禁毒法規,以引誘、教唆、欺騙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所謂引誘,是指以精神或金錢、物質及其他方法勾引、誘使、鼓吹、拉攏本無吸食、注射毒品意願的人從事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所謂教唆,是指以勸説、慫恿、授意、挑撥或唆使為手段,鼓動本無吸食、注射毒品意願或意志不堅定的人吸食、注射毒品。教唆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甚至是示意性動作;

所謂欺騙,是指以編造虛假事實、掩蓋毒品真相的方法,使他人不知是毒品而予以吸食、注射的行為。以上三種行為,均可分別構成一個獨立的罪名,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其中的一種行為,即可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