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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如何處罰

《刑法修正案(三)》將“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取消,代之以“非法制造、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制造、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第二款已修改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如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