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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通行證、旅行證、海員證、簽證(注)等出入境證件(以下簡稱出入境證件)的,應當立案偵查。

2、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5~19本(份、個)的;

(2)為違法犯罪分子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的;

(3)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1)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

(2)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條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加重處罰事由 犯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的;

(2)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3)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三、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的定罪證據有哪些?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綜上所述,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屬於行為犯,而且偽造的出入證件根本就不能使用,如果要出入我國邊境,依法到出入境管理中心去辦理相關的證件即可,不能通過非法渠道購買偽造的出入境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