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租房合同到期後還有效嗎?
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會簽訂租房合同以保證二者之間的租賃關係受法律保護,而且會在合同之間明確規定合同的期限,那麼,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房合同到期後還有效嗎?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一、租房合同到期後還有效嗎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如果房東同意該租客繼續租用該房屋,比如未要求搬出該房屋並繼續接受你們支付的租金,可以認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合同性質變為不定期租賃合同,建議保留租金收條等支付租金的憑證。
二、租賃合同到期怎麼處理
(一)不繼續租住需提前向房東説明
近期關於租房合同到期是否租住的問題矛盾也日漸增多。在某外資企業工作的小劉在虹口區租的房子七月初到期,由於之前一直沒找到合適的新住處,因此直到6月25日左右他才通知房東自己到期後要搬走,沒想到這麼一來房東不幹了。房東説,如果到期不續租,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他,這樣他好及時對外放租。而小劉現在只提前幾天通知,之前也完全沒有跟房東表示過要離開的意圖。房東認為小劉給他造成了房屋空置的風險,説是要扣除一部分押金。”
小劉這樣的情況如果之前的租賃合同中沒有標明不繼續租住一定要提前説明,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然而在租賃合同到期前,租客和房東之前確實需要提前溝通好,不管是租客還是房東,都能夠提前一段時間向對方表明租賃意圖,以便對方有足夠的時間來準備其他事宜。
(二)繼續租住需續約
合同到期後,如果雙方均同意續約,那應該重新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新的權利義務。即使仍按原協議履行或改動的權利義務條款較少,雙方不願意重新簽訂書面協議,也應該簡單簽訂一份補充協議,附在原協議後面。千萬不要以為“雙方都沒意見,只要自動履行即可,不需要任何手續。”如果沒有正式的確認,雙方租賃關係繼續有效沒問題,但是租賃期限卻變成了不定期的了。也就在到期之後自動履行的期間,雙方均有權隨時提出終止租賃關係。
(三)任何一方都沒有當然的續約權
有的承租人在原租賃合同到期後想續約卻被出租人拒,認為出租人不願續約侵犯了自己的權利,問律師有沒有辦法維權。然而從法律上看,既然約定了期限,就必須認識到這個期限對雙方是有約束力的,到了期限後,自己還能否繼續使用,能否續約,不是自己一方能決定的,另一方完全有權拒絕續約,甚至不需要什麼合理的理由。
總而言之,租房合同到期後,承租人還住在原來的房子裏,而且出租人沒有意見的,那麼這個合同就會從定期合同變為不定期合同,承租人還可以繼續居住,租房合同到期不影響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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