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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租賃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税

財產租賃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税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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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點租賃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需要繳納印花税的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財產租賃合同。對於土地和景點租賃合同,如果不包括以上列舉各項的,則不需要繳納印花税;如果在土地和景點租賃合同中包括以上列舉的一項或幾項時,且能分清各項租賃金額的,只對其中的應税項目計税貼花,如果不能分清各項租賃金額的,則應就租賃全額計税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