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土地轉建設用地規定是什麼?
一、農用土地轉建設用地規定是什麼?
農用土地轉建設用地規定是必須要經過相關的機關的審批,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因此,用地單位在初步選定某農用地為建設用地後,應首先向國土資源局、建設部門、規劃部門諮詢是否符合該農用地的各項規劃。
規劃必須符合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發佈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規定》的要求。
如該建設項目列入國家國土資源局編寫的《限制供地項目目錄》,則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設用地前,須先取得國土資源部許可,再履行批准手續。
如該建設項目列入國家國土資源局編寫的《禁止供地項目目錄》,則在禁止期限內,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受理其建設項目用地報件,各級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設用地。
確認該農用地可以用於建設,再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
其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用地單位持該《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有效期為兩年,自批准之日起計算。已經預審的項目,如需對土地用途、建設項目選址等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申請預審。
建設用地單位申請預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該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2、預審的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擬選址情況、擬用地總規模和擬用地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審批的建設項目還應提供項目建議書批覆文件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批覆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一的,只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如建設項目涉密軍事項目或是國務院批准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的,建設用地單位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預審申請。
國土資源局在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出具預審意見。二十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並繳納各項審批費用;
環境保護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86)國環字第003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批。
某些建設項目,還需要報勞動行政部門依據《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衞生預評價管理辦法》予以審批。
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審批文件,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
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
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確需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在《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實施前批准立項的,仍按原規定報批用地;實施後,屬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等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報國務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徵收土地面積超過省級批准權限的,土地徵收必須報國務院批准;建設項目確需佔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准。
其中,如佔用農用地沒有涉及佔用耕地的,則不需擬定補充耕地方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佔用本集體農用地和單位佔用國有農用地的,不需擬定徵地方案。
二、哪些用地需要國務院批准?
以下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需報國務院批准:
1、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
2、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家計劃單列企業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4、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萬以上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用地。
5、需要徵用基本農田的;
6、需要徵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7、需要徵用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該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徵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徵地程序辦理徵地手續。
在我們國家,不同類型的土地管理規定是不一樣的,比如説農用土地主要是用於一些農業的生產活動,當然了,如果要將農用的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話,需要符合城市的總體規劃,然後提出申請,經過審批之後才能夠轉換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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