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對農用地轉用和徵收土地的決定不服應該怎麼辦
我國法律規定,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是被徵收人的救濟途徑。
第一,被徵收人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法申請行政複議。
第二,被徵收人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法律依據】
《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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