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税繳納期限是多久?
一、城鎮土地使用税繳納期限是多久?
城鎮土地使用税繳納期限是半年,有關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時間的規定如下:
1、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江蘇省地方税務局關於明確地方税務部門部分税種納税期限和納税限額的通知》(蘇地税函[2006]47號)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期限為:企業按季、個人按半年繳納,納税人應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税。
2、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對於新徵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納税人取得的土地屬於城鎮土地使用税開徵範圍內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權至再次變更該項土地權屬期間按照規定税額繳納土地使用税。《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税地字[1988]15號)規定,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徵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對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5]186號)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時間問題的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使用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城鎮土地使用税如何申報?
納税人可通過上門申報和網上申報的方式在註冊地主管税務局進行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申報,房地兩税申報信息由系統內税源信息生成,納税人確認無誤後再進行申報。如納税人税源情況發生變化,由納税人註冊地主管税務局依納税人申請修改相應税源信息,經納税人確認後再進行申報。
三、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是誰?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税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税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税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四、城鎮土地使用税的計税依據是什麼?
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
1、凡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出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税,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為了方便各位城鎮地區的人們完成納税的申報工作,我國在上半年、下半年各有半個月的時間用來完成納税申報的工作,對於那些不知道自己應該繳納多少税額,或者是不知道納税流程的主體,在完成拿書申報之後,這些問題都可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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