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房產土地使用税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因為各種因素可能會導致我國有些公民的個人土地面積是比較多的,有可能分佈於各個地區。比如市場上有很多的門面房實際就是屬於公民個人的私有房產對外出租的。有很多人都只知道開發商開發房屋的時候要交土地使用税,對於這種個人房產土地使用税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並不是特別的瞭解。
一、個人房產土地使用税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目前個人居住的房子是暫免徵收房產税和土地使用税的; 但是,如果將房子由於商業用途,就要繳納房產税和土地税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佈)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税地字第15號)第四條規定:“關於納税人的確定,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北京市地方税務局: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辦法>的決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8號)第二條規定:“在本市城區、近郊區行政區域內,遠郊區的區、縣政府所在地(縣城)和建制鎮、工礦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等級分為:徵税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劃定的土地等級範圍和相應的税額標準計徵。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税賦。由於土地使用税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土地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税。
土地使用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可見,個人房產土地使用税一般是不需要向國家交税的,可如果像小編所説的,將來將自己的房產出租給了其他人,那在這種情況下就必須要向國家同時繳納房產税和土地使用税了。和公民將個人房產出租作為商業用途相比,國家徵收的土地使用税,只佔其中一少部分,而且通過税收會維護個人房產對外出租的相關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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