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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徵地青苗補償標準都有哪些規定

我國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國家政府等相關單位對土地的需求也在逐漸加大。主要是為了改善我國民生生活水平和國民生活設施而進行建設的用地。那重慶市徵地青苗補償標準都有哪些規定呢,下面小編就這一問題為大家做詳細的解釋。

重慶市徵地青苗補償標準都有哪些規定

一、重慶市徵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補償規定

(重府發〔1995〕171號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

第一條為做好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附着物的補償工作,根據《重慶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徵用本市渝中區、南岸區、九龍坡區、沙坪壩區、江北區、大渡口區、北碚區、巴南區、渝北區集體土地的青苗、附着物補償適用本規定。

除上述地區以外的其他區市縣,可參照本規定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補償標準,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條下列情況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其他合法權證的房屋;

(二)《建設用地預辦通知書》下達後搶栽、搶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和搶建的建(構)築物等;

(三)租用集體土地和違法佔地修建的建(構)築物;

(四)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無規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築物等;

(五)天然野生的灌木雜叢。

第四條青苗補償按實際種植面積計算,建築物(房屋)補償以實測包牆閉合面積為準計算,構築物按實計算。

第五條青苗、附着物補償標準

一、青軒補償標準(見附表一);

二、附着物補償標準:

(一)建築物(房屋)補償標準(見附表二);

(二)構築物補償標準(見附表三);

(三)林木補償標準(見附表四)。

第六條零星徵用集體土地,每畝按該地區糧食作物補償標準的1至2倍給予補助,用於被徵地單位調整承包地和發展集體經濟。

第七條徵(佔)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和經政府認定的林地,按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補償。

第八條徵地範圍內不屬住房安置對象的農業人員的房屋拆適可按本規定標準上浮40%予以補償,確需異地建房的,由所在經濟合作社按有關規定劃給宅基地,由被拆適人員自建住房。

農轉非人員的住房在徵地範圍以外的,不拆適、不補償、不安置。但應根據該住房佔用的宅基地面積(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確定的面積為準),每畝按該地區糧食作物補償標準的3至5倍向被佔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次性支付農轉非人員佔用宅基地綜合補償費。補償後,農轉非人員在公共設施使用、公益事業等方面與所在地的農業人員享受同等待遇。因國家建設需徵用該宅基地時,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按徵用時的房屋拆適規定辦理。

第九條在規定時間內搬遷的拆遷户,搬家補助費按户一次性計發,3人及3人以下户每户300元,3人以上户每户400元。

臨時過渡户按兩次計發。

第十條因建設需要,被拆遷户須提前搬遷過渡的,從過渡之日起以批准徵地時的在籍户口為準,發給搬遷過渡費。屬統一安置的,按實際過渡時間計算,每人每月50至80元;屬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發給300至500元。

第十一條被徵地單位(不含被徵地的社員住户)的水、電設施按實際安裝費用適當補償。

第十二條閉路電視線路、天燃氣安裝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電話移裝按電信部門規定的移機費補償。房屋裝飾物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徵地範圍內,經確定需要搬遷的企業,按搬遷還建辦理,其房屋按重置成本計算補償費,構築物和林木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

房屋按重置成本補償後,原房屋歸國家所有,由徵地管理部門負責處置。

企業搬遷還建的土地以原企業實際佔地面積為準,按當時當地平均徵地成本計算還建土地費。

被搬遷企業在搬遷過程中動產設備耗遷費合併為搬遷損失費,搬遷損失費按正常使用的動產設備折舊後淨值的5%至10%計算。在協議搬遷期間,因搬遷造成停工損失的,可參照被搬遷企業實際停產期間在冊職工的日標準工資金額,由被搬遷企業與土地管理部門商定補償。

第十四條徵地範圍內經補償後的建築物(房屋)、構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處置按《重慶市徵地拆遷安置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徵地工作中,受賄、索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敲詐勒索的,按《重慶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第六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青苗附着物補償標準劃分為三類,其中,市城市建設規劃區範圍內適用一類標準;市城市建設規劃區範外的經濟比較發達的鎮(街道)適用二類標準;上述範圍以外的其他區域適用三類標準。

各類標準的具體適用區域,由各區人民政府根據轄區經濟差異,以鎮、街道、鄉為單位,明確適用範圍和額度,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重慶市國土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詳細的對國家進行徵收的土地的具體補償標準着了詳細的解釋。可以看出國家徵地不但對土地補償,還對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進行相應的補償,以此來保證我國農民的基本利益和基本法律權益不受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