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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税大城市條例內容

 一、納税人

城鎮土地使用税大城市條例內容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這裏的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在現實生活中,使用土地的情況比較複雜,税法根據用地者的不同情況,對納税人作了如下具體規定:

1、城鎮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

3、土地使用權屬尚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繳納;

5、在徵税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税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

6、對納税單位無償使用免税單位的土地,納税單位應照章繳納土地使用税;

7、土地使用者不論以何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是否繳納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鎮土地使用税的開徵範圍內,都應依照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徵税範圍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凡在上述範圍內的土地,不論是屬於國家所有還是集體所有,都是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對象。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土地,不徵收土地使用税。需要您注意的是:

1、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其徵税範圍包括市區和郊區。

2、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其徵税範圍為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

3、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符合國務院規定的鎮建制標準的鎮,其徵税範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

4、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的設立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税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三、計税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按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

1、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待土地面積正式測定後,再按測定的面積進行調整。

2、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各方,應按其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佔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3、納税單位和免税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有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築,對納税單位可按其佔用的建築面積佔建築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4、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徵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築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徵税款。對上述地下建築用地暫按應徵税款的50%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四、税額標準

城鎮土地使用税實行分級幅度税額。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額規定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税法規定的税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税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税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由於各市、縣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具體税額標準和繳納期限規定有所不同,具體税額標準您可撥打當地12366納税服務熱線諮詢或者登陸各地地方税務局網站查詢。

五、應納税額的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應納税額依據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和適用單位税額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税額=計税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税額

六、納税義務發生和終止時間

1、納税義務發生時間

(1)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2)新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3)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4)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5)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6)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2、納税義務終止時間

納税人因土地的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的,其應納税款的計算應截止到土地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七、納税期限

城鎮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安徽省規定,按月、季或半年分期繳納。

八、納税地點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地税機關負責徵收。納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税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税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税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税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確定。

安徽省規定,納税人跨地區使用土地的,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税機關繳納。

城鎮土地的利用率比較高,利用土地所產生的效益也比較高,因此在國家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情形下,使用土地必須繳納一定的土地使用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大城市的交納標準,交納人羣都有明確的規定,現在的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因此在進行明確的規定下可以更好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