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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交土地使用税嗎

一、民辦學校交土地使用税嗎

民辦學校交土地使用税嗎

民辦學校一般是需要交土地使用税的,《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根據上述規定,免徵土地使用税的範圍包含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學校自用的土地,但顯然也不包括民辦的學校自用的土地。

除了上述財税[2004]39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税地字[1988]15號)也有規定“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另外考慮到《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因而,如果學校所在地並未出台更為明確的免徵土地使用税的政策規定,則對於民辦學歷教育學校不應減免土地使用税。如《遼寧省地方税務局關於明確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地税函[2009]189號)規定,對經教育部門批准,從事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民辦學校自用的房產和土地,暫免徵收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徵收標準

城鎮土地使用税採用定額税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應納税額。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户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税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准。

綜上所述,對於公辦的學院一般都是可以不用交土地使用税的,都是國家撥付的事業經費,而對於民辦學校按照其規定來説一般是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的,但實際繳納標準還是應當按照當地税務機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