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和安置房有什麼區別
一、商品房和安置房有什麼區別
1、土地來源的區別
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劃撥的,因此與購買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開發,開發商取得土地是通過出讓方式)是有區別的。但拆遷安置房如果進行了產權登記並取得房屋 權證,可以進行上市交易。所以要看開發商是否對安置房進行產權登記。
2、產權的區別
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產權,即具有完全的房屋 權,卻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質是劃撥土地,也就是沒有繳納出讓金。而商品房是完全產權,即完全的房屋 權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性質是出讓,也就是繳納了土地出讓金。所以,安置房在以後再次交易時,可能會被要求補繳土地出讓金。
3、質量的區別
安置房往往建設利潤被限制的很死,因此,建築商往往能偷工減料就偷工減料以增加利潤。加上職能部門監管不力或者甚至沆瀣一氣,造成普遍上安置房的質量不如商品房。
4、交易時間的限制
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時間限制,也就是規定在幾年內不得上市轉售。商品房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只要是你買到的已經辦理過登記的現房,就可以上市交易。不過,商品期房,法律上是不允許轉售的。
5、交易限制的區別
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為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户,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範之外,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的地方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6、享受權利的區別
商品房的買受人一般享有該房屋的全部 權包括佔有、使用、 、處分。買受人可以將此房屋依法轉讓、出租、抵押、贈與以及繼承,甚至可以依法出典。這是因為買受人依法取得了該房屋的所在位置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土地上坐落房屋的 權。商品房於其他類型的房屋相比在價格上要高出許多,因此買受人對其享有的權利也相應的全面。
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區別主要就是以上幾點,其中二者大的區別是產權的不同。
二、安置房怎麼辦房產證?
1、安置房屋所有權證(收原件);
2、被拆除房屋所有權證(收原件);
3、拆遷安置協議及已回遷安置證明(收原件);
4、查檔證明(收原件);
5、被拆遷人身份證;若被拆遷人是單位的,需提交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驗原件收復印件),被拆遷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收原件),委託人身份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6、安置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驗原件收復印件);
7、安置單位法定代表授權委託書(收原件)_
8、安置單位受委託人身份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9、若增加安置面積的還需提交投資發票或增加安置面積的相關證明(收原件);
10、房屋權屬登記申請表(收件窗口領取,當事人共同填寫)。
提示:
1、若被拆遷人去逝,需先辦理被拆除房屋權屬繼承手續後,再按上述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2、若被拆遷人屬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還需提交國家安全部門出具的證明。
一般情況下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的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的項目時,對被拆遷的住户進行安置所建的一種房屋。即因城市的規劃、土地的開發等原因進行的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者是承租人進行居住而進行使用的一種房屋。隨着城市的發展拆遷以後的安置房有很多,安置房閒置得也是越來越多了,許多人也想把自己的安置房賣出,以獲得一定的經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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