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約定金成立要件有哪些
在二手房買賣中,買方一般會先向賣方交付一定的定金,這樣就能確保一方違約不會給自己造成太大的損失。但要注意的是,該定金的成立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那麼,訂約定金成立要件有哪些呢?而在二手房購買中,如果發生了糾紛,那就二手房買賣定金的處罰應該怎麼適用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解讀。
一、訂約定金成立要件有哪些
由於二手房市場信息的不對稱,其交易多由房產中介公司居間促成。
1、訂約定金系要式合同,其成立須以書面形式明確
必須以書面形式明確買家給付之金錢系定金而非其他。若書寫為訂金、意向金、誠意金等,則其性質在一般情況不能認定為定金。若雖然書寫為訂金、意向金,但約定的處理方式符合定金規定的,可以從其約定以定金之法律關係處理。
2、訂約定金系實踐合同,當事人須在房地產買賣合同簽訂前實際交付定金,訂約定金合同方成立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且交付時間當於本約簽訂之前。實際交付數額少於或多於書面約定之金額的,以實際數額為準。當然,實際交付之金額無論是否與書面約定之金額一致,都應以法律規定的20%為限。
3、對於“轉定”之認定正是由於二手房市場信息的不對稱,中介公司為了防止買賣雙方“跳單”,更有不良中介為了牟取高額差價,在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前不讓買賣雙方互相見面。
很多房地產居間合同都是買賣雙方分別而非同時簽署。其定金也是通過中介轉付,而非買賣雙方直接交付。主要的做法是:由中介先向買方收取一定數量的意向金或誠意金等,待賣方確認買賣條件後將該意向金或誠意金轉交賣方,便視為“轉定”即該意向金或誠意金轉為買賣雙方之間的訂約定金。
二、二手房買賣定金處罰怎麼適用
1、因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房地產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承擔沒收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之定金罰則。
訂約定金的作用在於擔保將來合同之訂立,否則定金罰則發生作用。但在何種情況下該罰則始能適用,立法未能統一,使司法認定陷入困境。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如在相同條件下任何人均不能訂約的,則成立“不可歸責於一方的原因",不適用定金罰則,應當無息返還本金。
2、帶未決條款居間合同,磋商不成的,訂約定金應當無息返還。
實踐中絕大多數居間合同都帶有未決條款,留待簽訂買賣合同時進一步協商。若對未決條款磋商不一致而致房地產買賣合同未能簽訂的,不能適用定金罰則,賣方應將收取之定金無息返還買方。
在審判實踐中,易出現一方當事人實際已無簽訂主合同之誠意,但就居間合同中未決條款進行磋商時,故意提出苛刻條件,而使主合同不能成立的情況。這時則應認定其未履行誠信締約義務惡意磋商而適用定金罰則。但判斷當事人是否故意以惡意磋商之形式拒絕訂約,在實踐中存在一定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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