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合同要約構成要件有哪些?
1、要約是特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要約人必須使接收要約的相對方能夠明白是誰發出了要約以便作出承諾。因此,發出要約的人必須能夠確定,必須能夠特定化。雖然合同雙方都可以作為要約人,但作為要約人的必須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
2、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
合同因相對人對於要約的承諾而成立,所以要約不能對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相對人以外的第三人發出。
3、要約必須具有締約目的並表明經承諾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二、合同要約的生效時間是什麼時候?
在要約的生效時間上,我國採用到達主義,即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應注意的是:
(1)到達是指要約送達受要約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達單位的傳達室等,並要求受要約人拆開信件並瞭解內容。
(2)採用數據電文方式發出的要約,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數據電文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三、《民法典》的合同約定解除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要約就是希望他人與自己簽訂合同,但在簽訂時也要確定合同的主體,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款,只要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之下才能確定合同的有效性,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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