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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定金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合同法上合同成立的要件:
(一)要有兩個以上合同當事人;
(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定金合同除需具備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外,定金的成立須由當事人訂立書面合同。
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
1、當事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識表示真實;
3、合同內容合法。
定金合同的生效除具備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還需具備以下特殊要件:
(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為前提。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定金合同不能生效,已交付定金的一方有權要求返還定金;
(2)定金合同為實踐性合同,以定金的交付為要件;
(3)定金的數額應少於合同應給付的款項,其具體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標籤:要件 合同 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