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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怎麼知道對方財產

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在該裁定執行過程中,申請保全人可以向已經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執行法院,書面申請通過該系統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申請保全人提出查詢申請的,執行法院可以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裁定保全的財產或者保全數額範圍內的財產進行查詢,並採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未查詢到可供保全財產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保全人。

財產保全怎麼知道對方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