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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技術合同的司法解釋中非法壟斷技術怎麼認定

一、最高院關於技術合同的司法解釋中非法壟斷技術怎麼認定?

最高院關於技術合同的司法解釋中非法壟斷技術怎麼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下列情形,屬於《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條所稱的“非法壟斷技術”:

(一)限制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進的技術,或者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包括要求一方將其自行改進的技術無償提供給對方、非互惠性轉讓給對方、無償獨佔或者共享該改進技術的知識產權;

(二)限制當事人一方從其他來源獲得與技術提供方類似技術或者與其競爭的技術;

(三)阻礙當事人一方根據市場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實施合同標的技術,包括明顯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實施合同標的技術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數量、品種、價格、銷售渠道和出口市場;

(四)要求技術接受方接受並非實施技術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非必需的技術、原材料、產品、設備、服務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員等;

(五)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品或者設備等的渠道或者來源;

(六)禁止技術接受方對合同標的技術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異議或者對提出異議附加條件。

二、簽訂技術合同需要遵守哪些基本原則?

(1)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公共次序的原則。

(2)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3)有利於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和應用的原則。有利於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和應用的原則上我國法律確定技術合同規範、設計技術合同機構時的指導思想,也是技術合同的特有原則。

根據規定,非法壟斷的技術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除了非法壟斷技術,如果技術合同當中涉及到的技術涉嫌侵犯他人的技術成果,這樣的技術合同也是無效的。所以,無論是簽訂技術開發、技術諮詢,還是技術服務合同,籤合同之前都要專門瞭解一下相關的法律常識,避免造成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