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合同中的惡意串通
一、怎樣認定合同中的惡意串通
當事人之間相互勾結實施的某種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其特徵包括:
(1)各當事人均有損害他人利益的惡意,即不僅明知其行為有損於他人而故意進行,且實施該行為就是以損人利己為目的的;
(2)當事人彼此勾結,通謀實施該行為,例如,代理人同第三人通謀損害被代理人利益;
(3)行為結果在客觀上損害了國家、集體利益或某個第三人利益。
其中的國家利益主要指國家作為全民財產所有人所享有的利益。其它違法的民事行為雖然也損害國家利益,且當事人可能有通謀,例如,走私,但因其損害的是以國家利益表現的社會公共利益,不屬惡意串連的民事行為種類。
惡意串通的民事行為不僅無效,且對有關當事人還應追繳其已經取得的和約定取得的非法財產,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
二、惡意串通合同一定無效嗎?
惡意串通訂立的合同是指當事人為牟取不正當利益,互相勾結、串通而訂立的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這類合同的後果通常歸屬於當事人之外的國有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私營企業、其他組織及公民個人。
在我國當前經濟生活中,企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訂立的損害本單位利益的合同是最典型的惡意串通訂立的合同。
因此,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當事人在合同中的惡意串通,往往都會對國家、集體、社會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而這樣的合同,一般來説是無效的。同時,惡意串通合同的當事人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因此,人們在訂立合同時,要避免訂立惡意串通這類的無效合同,也要防止他人惡意串通訂立合同,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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