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欠條和借條的區別是什麼
一、在法院欠條和借條的區別是什麼
1、含義及其相應法律關係不同:借條一般反映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關係,借條則是借款合同的憑證;而欠條則是往往是當事人之間的一個結算,是一種比較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
2、產生的原因不同:借條一般是基於借款事實而產生;但是欠條則可能是多種法律關係產生的後果:譬如買賣、服務等。
3、區別的法律後果:
(1)未規定具體還款期限的借條及欠條的訴訟時效不同:對於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 對於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2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説,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2)舉證責任不同: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
二、借條和欠條哪個更具有法律效力
所謂借條、欠條“效力”大小的問題,其實就是指借條、欠條的證據效力,即借條、欠條對某種債權債務事實的證明效力大小的問題。
借條和欠條除了都可反映某種債權債務的關係和事實外,兩者無論從外在的表現形式、體現的內涵大小,還是形成的原因來看又肯定是有所不同的,只不過不能簡單的比較其證據效力的大小,並進而得出效力孰大孰小的結論。
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主張債權時,總要向法官陳述一下欠條基於形成的事實(如買賣業務的事實,這是貨款的訴求賴以成立的基礎和依據),以説明欠條的來由並博得法官的採信。這種對事實的主動陳述是人之常情,屬於一般的常識性的東西(從法理的意義上講,這是附隨於一項訴訟請求之提起的主張責任),如果對方當事人對此事實主張有異議(包括否認、抗辯等),特別是作出直接或間接否認的意思表示時,這時光憑欠條本身就可能不能直接得出原告所想證明的結果。原告為了確保勝訴,往往還會進一步舉證(如提供買賣業務關係的送貨單、發票等)以説明其所主張的事實經過(或特定的法律關係)的存在。這時,原告在訴訟中的工作量自然就增大。
而借條一般是由特定的借款的事實所形成,反映了當事人雙方特定的借款法律關係,並進而反映當事人雙方基於借款的法律關係和事實形成了一方欠另一方款項的債權債務關係的事實。通過借條本身往往較易於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具體法律關係和事實,原告一般無需再過多解釋具體的法律關係,只需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行,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都很困難,從而方便法官確認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
實踐中有人認為借條的效力要大於欠條的效力,主要就是基於這個原因。
在現實生活中,不同民事主體因各種經濟活動產生了大量的債權債務關係,而債權債務人常常會以文字憑證的形式來記錄雙方的債權債務。這其中,借條和欠條是最為常見的形式。如果僅僅從字面文意上解釋,兩者似乎沒什麼區別。但如果從法律意義上説,兩者之間的區別還是有很大學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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