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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收費

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成立的不收費,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100元。《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管轄權異議收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第十三條第(六)規定,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製定具體交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