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是否需要收費
一、管轄權異議是否需要收費
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有異議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不須交納訴訟費。但要是經過法院認定異議不成立的,則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2、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不須交納上訴費。
3、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不服提起上訴後,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裁定、駁回上訴的,在裁定的同時裁定管轄權異議的受理費在二審裁定生效後向一審法院交納。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二、管轄權異議被駁回怎麼辦
提起上訴。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1)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因此,對於在管轄權異議上被駁回之後我們可以提起上訴來解決。
認為受理案件的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的,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提出管轄權異議,需要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申請書要載明受訴法院沒有管轄權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並説明應當由哪個法院負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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