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疫情耽誤起訴怎麼辦
當疫情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並導致當事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民事訴訟時效中止。
應注意的是,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內,當事人應積極行使請求權,否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申請執行時效、仲裁時效的中止問題與前述訴訟時效中止問題相同。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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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轄是該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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