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疫情耽誤上訴怎麼辦
上訴期間可申請順延,但為減小不被法院准許的風險,建議儘早聯繫法院表達上訴意向。
《民事訴訟法解釋》明確規定的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不變期間有:
(1)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期間;
(2)對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期間;
(3)利害關係人對法院作出的確認調解協議、准許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的異議期間;
(4)對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期間;
(5)以新證據申請再審的期間;
(6)必要的共同訴訟人申請再審的期間;
(7)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期間;
(8)利害關係人申請除權判決的期間。
同時,《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向法院申請順延,但是否准許由法院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傳票、起訴書副本的送達
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或者外交途徑提出的司法協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傳票和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後,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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