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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能否溯及既往

《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實施時舊法訴訟時效未屆滿的,有溯及力。

訴訟時效能否溯及既往

此時請求權人的時效利益還未享受完畢,其訴訟時效仍在延續計算中。因新法的實施而使正在進行中的時效按照新的標準重新計算,這並不違反消滅時效的本質屬性,也不會產生第一種情況中不合邏輯的結果,具有可溯及的前提和基礎。由於新時效的期間長度長於舊時效,從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角度,也具有可溯及的現實性。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