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訴訟管轄

民事訴訟法的溯及力是否具備?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是1997年頒佈的,是指導司法機關處理民事案件的主要法律文件。在司法實踐中,有溯及力的説法,通常現代法是不具備的,刑法也是在特定情況下才能適用法律溯及力原則。那麼民事訴訟法的溯及力是否具備?下面請看本站小編帶來的專業回答。

民事訴訟法的溯及力是否具備?

一、民事訴訟法是否具備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該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現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事件和行為,不適用於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即採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民事實體法沒有溯及力,但民事訴訟法作為程序法具有溯及力。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施行時未結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這一司法解釋。

二、程序法是否也適用於“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呢?

1、實體法主要是規定和確認人們的權利和義務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和職責的法律,程序法主要是規定保證權利和義務得以實現或職權和職責得以履行的法律。法律不溯既往原則的來源和基礎之一是信賴利益保護,而信賴利益一般是基於實體法而形成的。所謂信賴利益保護,簡言之就是:立法者在立法時必須考量,人民根據以往法律所構建的秩序所獲得的利益應該獲得何種程度的維持。而法律的規定是信賴利益的基礎,人們遵從或依據這一信賴基礎做出某種行為並因此而獲得或即將獲得的利益,包括財產權益和人身權益,都是信賴利益的表現。

所以要保護信賴利益,就不能改變信賴利益產生的基礎,即不能以事後產生的法來約束信賴利益基以產生的事件和行為,所以法律不得溯及既往。然而,實體法創造、確定和規範權利和義務,而程序法不創造新的權利和義務,只是在程序上提供法律救濟和實現權利的方法和途徑。因而,實體法溯及既往會影響法的穩定性和人民對於舊法的信賴利益,而程序法溯及既往並不會影響法的穩定性,反而可能有助於新法迅速妥適地適用。

2、從法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角度講,新的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更能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如前所述,程序法的主要作用在於維護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權利,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保證程序結果的公正性。如果在訴訟法中採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那麼在同一時間可能從在不同的訴訟程序,法官和當事人就會對選擇何種訴訟程序發生爭議,這樣就會造成同一時間不同的訴訟程序也可能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結果。這樣既不利於保護當事人權利,也難以保證審判程序的公平性。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屬於程序法,不管是從法律的科學性還是可操作性看,民事訴訟法的溯及力都是不具備的。也就是説在民事訴訟法生效之前發生的違法行為,是不能用民事訴訟法來處理的。這樣規定,也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和司法的權威性。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