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頂替罪不溯及以往嗎?
一、 冒名頂替罪不溯及以往嗎?
冒名頂替罪不溯及以往,根據《刑法》第1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根據這一規定,應按以下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1.當時的《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現行《刑法》認為是犯罪的,只能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現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對此,不能以新《刑法》規定為犯罪為由而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當時的《刑法》認為是犯罪,但現行《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只要這種行為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則應適用現行《刑法》,即現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當時的《刑法》和現行《刑法》都認為是犯罪,並且按照現行《刑法》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原則上按當時的《刑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即從舊兼從輕原則所指的從舊。但是,如果當時的《刑法》處刑比現行刑法要重,則適用現行《刑法》。此即從輕原則的體現。
4.如果根據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了生效的判決的,該判決繼續有效。即使按現行刑法的規定,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處刑較當時的刑法要輕,也不例外。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適用當時的刑法。對一種行為刑法的溯及適用,只限於未經審理或者雖經審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決的場合;已經生效的判決,不應根據刑法的規定加以改變,以維護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嚴肅性和穩定性。
從法律學來看,溯及力是指,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其指定的範圍(時間與空間)內有對民事法律行為等行為的有無效力是否合法的決定力。
5.《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的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二、對於刑法的溯及力的原則
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
(1)從舊原則,即新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一律沒有溯及力。
(2)從新原則,即新法對於其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一律適用,具有溯及力。
(3)從新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具有溯及力,但舊法(行為時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依照舊法處理。
(4)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則依新法處理。
上述諸種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適應實際的需要,為絕大多數國家刑法所採,我國刑法亦採此原則。
對於冒名頂替罪的適用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冒名頂替行為而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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