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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條例報酬是怎麼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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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發明條例報酬是怎麼處理的?

職務發明條例報酬是怎麼處理的?

按照約定的標準來支付報酬,從事研究開發的單位應當建立發明報告制度或者與發明人約定,明確發明完成後單位與發明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及時確定發明的權益歸屬。從事研究開發的單位應當建立職務發明的獎勵報酬制度或者與發明人約定獎勵和報酬。單位在建立前述制度時,應當充分聽取和吸納相關人員的意見和建議,並將發明報告制度以及獎勵報酬制度向研發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公開。

二、《職務發明條例》

第八條 對於職務發明,單位享有申請知識產權、作為技術祕密保護或者公開的權利,發明人享有署名權以及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

對於非職務發明,發明人享有署名權和申請知識產權或者作為技術祕密保護或者公開的權利。

第九條 單位與發明人可以就與單位業務有關的發明申請知識產權、作為技術祕密保護或者公開的權利歸屬進行約定;未約定的,適用本章的規定。

第三章 發明的報告與申請知識產權

第十條 除單位另有規定或者與發明人另有約定外,發明人完成與單位業務有關的發明的,應當自完成發明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單位報告該發明。

發明由兩個以上發明人完成的,由全體發明人共同向單位報告。

第十一條 發明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發明人的姓名;

(二)發明的名稱和內容;

(三)發明為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及其理由;

(四)發明人認為需要説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發明人主張其報告的發明屬於非職務發明的,單位應當自收到符合第十一條規定的報告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書面答覆;單位未在前述期限內答覆的,視為認可該發明為非職務發明。

第十三條 單位在書面答覆中主張報告的非職務發明屬於職務發明的,應當説明理由。

發明人在收到單位的答覆之日起兩個月內提出書面反對意見的,雙方可以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解決爭議;未提出反對意見的,視為同意該發明為職務發明。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自發明人報告職務發明之日起六個月內決定是否在國內申請知識產權、作為技術祕密保護或者予以公開,並將決定書面通知發明人。

單位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通知發明人的,發明人可以書面催告單位予以答覆;經發明人書面催告後一個月內單位仍未答覆的,視為單位已將該發明作為技術祕密保護,發明人有權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獲得補償。單位此後又就該發明在國內申請並獲得知識產權的,發明人有權獲得本條例規定的獎勵和報酬。

對於職務發明的認定,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其版權是由用人單位所有的,因為職務作品人是利用了用人單位的相關資源而獲得的發明,但職務發明人是可以享受到相關報酬和署名權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由雙方協商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