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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專利2.13W

一、職務發明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職務發明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1、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3、退休、調離原單位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的單位儘管是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但是專利權中具有人身屬性的權利仍然歸屬發明人和設計人,例如署名權。此外,為了激勵發明人和設計人,我國專利法還賦予發明人和設計人享受榮譽和精神獎勵的權利、取得物質獎勵的權利,並相應地規定了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單位的義務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二、單位對職務作品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1、專利申請權。

相較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用人單位的權利集中體現在其掌握了僱員的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即單位有權決定是否申請專利,如單位申請且獲批,單位即成為專利權人,並可取得行使專利權的完整權能;但如單位放棄了專利申請權,那麼該發明創造也並不能當然地轉為非職務發明創造,而應作為社會公眾財富,為公眾所利用。即發明創造只要符合“職務”一詞的基本條件,單位就成為了權利的所有人,無論其是否行使專利申請權,原發明人或設計人都不得以非職務創造發明對該發明創造行使專利權。

2、給予發明人獎勵或者報酬的義務

單位的此項義務與發明人獲取獎勵或報酬的權利內容基本一致。

綜上所述,員工在工作之中會利用單位條件做一些發明創造,認定職務發明,需要滿足一定條件,這些條件包括員工在單位完成,並且是利用職務上便利搞的發明或者利用單位物質條件或者履行工作之外任務中取得的發明等。職務發明完成後,由單位申報專利併成為專利權人。

標籤:發明 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