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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報酬約定不明怎麼處理

勞動報酬是簽訂勞動合同時要素之一。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會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報酬,但也存在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的情況。那麼勞動報酬約定不明怎麼處理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勞動報酬約定不明怎麼處理

一、勞動報酬約定不明怎麼處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根據本條,在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的條件下確定勞動報酬是有先後順序的。即

1、雙方協商;

2、集體合同規定;

3、同工同酬;

4、國家規定。

此條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成績的勞動者,應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

此條中的國家規定的標準是指在工廠安全衞生規程、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中對相關問題的規定

二、拖欠工資怎麼處理

拖欠工資怎麼處理,詳見下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所謂拖欠工資,就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規定的付薪時間,可以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約定,但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只要未在約定時間內支付工資的,就形成拖欠工資。但是,根據該補充規定,拖欠工資的情形並不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可以看出,除不可抗力外,只有經工會同意後的延遲發放工資才不構成拖欠工資,其餘情況下的延遲發放工資均屬於拖欠工資。如出現拖欠工資的情形,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也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金。

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容易產生糾紛,因此建議在建立勞動關係的時候,最好雙方就對勞動報酬等相關內容協商一致,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瀋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