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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和職務發明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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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明和職務發明的區別是什麼?

發明和職務發明的區別是什麼?

權利人不同。

職務發明,權利人是公司。

非職務發明,權利人是個人。

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1、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2、《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 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3、《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發明和職務發明的區別非常明顯,發明的相關專利權所有是在發明人的手上,而職務發明是在發明人所在的單位上,即使是發明人不在用人單位進行工作,用人單位也享有該發明的相關專利權。只要是有他人進行需要使用新型發明的話,都需要通過專利權所有人同意才能夠使用。

標籤:職務 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