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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的保密主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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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只應當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祕密的員工簽訂商業祕密保護條款(協議),而不是普通員工或職工,更不能是全體員工。當然,企業還應當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祕密。對於某些不在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的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祕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範圍。

保密協議的保密主體有哪些

實踐中,商業祕密保護主要應針對公司企業的6類關鍵崗位員工:

(1)高層管理者,他們往往掌握企業的核心商業祕密;

(2)技術研發人員,因工作需要,他們可能瞭解重要的商業祕密或保密信息;

(3)高級營銷人員,他們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資源;

(4)重要管理崗位的人員,如HR、財務管理、法務管理人員,許多公司關鍵資料都在他們那裏;

(5)祕書人員,其職責是進行會議記錄,管理和傳發文件,其接觸商業祕密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6)重要信息員,企業內的各種調研數據等都掌握在他們手裏,這主要是針對諮詢行業來説。

儘可能限制商業祕密的知悉範圍。企業應儘量控制知悉商業祕密的員工人數,也儘可能實行分段或分部接觸,各人手上掌握的只是不能獨立發揮作用的局部。

標籤:協議 主體 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