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許可使用的特徵有哪些
一、著作權許可使用的特徵有哪些
(1)著作權許可使用並不改變著作權的歸屬。通過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被許可人所獲得的僅僅是在一定期間、在約定的範圍內、以一定的方式對作品的使用權,著作權仍然全部屬於著作權人,不會導致任何權利缺陷。
(2)被許可人的權利受制於合同的約定。被許可人不能擅自行使超出約定的權利,同時也只能以約定的方式在約定的地域和期限行使著作權。同時被許可人還不能擅自將自己享有的權利許可他人使用,也不能禁止著作權人將同樣權利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內許可他人使用,除非被許可人享有的是專有許可權並附有從屬許可的權利。
(3)被許可人對第三人侵犯自己權益的行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者提起訴訟,因為被許可人並不是著作權的主體,除非著作權人許可的是專有使用權。
二、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著作權轉讓有着明顯的區別。
首先,著作權的轉讓引起著作權權利主體的變更,受讓人在轉讓完成之後成為新的著作權人,他對作品享有相應的財產所有權,他既可以使用它,也可以處分它,並獲得相應的收益;而著作權的許可使用並沒有這種效力,被許可人因許可使用合同獲得的僅僅是在特定條件下使用作品的權利。因此他通常又被稱為作品使用者,而不能稱為著作權人。他的處分權受到約定條件的嚴格限制。
其次,著作權的轉讓無所謂期限的問題,即它總是指將著作權或者其部分在整個著作權保護期內讓渡給他人。除非有民法上關於民事行為絕對無效或者相對無效的理由,如合同違法、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等等,否則著作權的一旦轉讓出去便是不可逆轉的;而著作權的許可使用通常都有一定的時間限制。許可使用期屆滿而著作權保護期尚有餘的話被許可的權利又迴歸著作權人。
著作權許可使用的期間一般以5至10年較為常見,永久性的許可使用比較少見。在後一種情況下,被許可方獲得的使用權在著作權剩餘保護期內一直有效,如果使用權是專有的,則和權利轉讓的效果區別不大。至於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和作品的使用方式有密切的聯繫,一般是以一個國家為界限,但是,對一些權利,又往往可以作更小的劃分,例如表演權可以限制在一個小縣城的範圍,播放權可以限制在一定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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