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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許可權使用的合同有哪些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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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許可使用指的是著作權人授予他人使用自己作品的權利從而獲取報酬的一種行為。那麼,關於著作權許可使用的合同又有哪些,他們具體又有哪些分類呢,這是著作權人所需要了解的相關內容。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來的關於著作權許可使用的合同有哪些分類的內容。

著作權許可權使用的合同有哪些分類?

1.出版合同

出版合同是指著作權人許可出版者行使其作品的出版權的協議。所謂出版權實際上是複製權和發行權之和。由於作品的主要形式是圖書和文章,故出版合同可以大體分為圖書出版合同和文章發表合同。

就圖書出版合同而言除了必須符合上述一般規定而外,《著作權法》尚有以下限制:(1)著作權人必須按照約定期限交付作品;出版者必須按照約定的質量和期限出版圖書;(2)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方可修改、刪節作品;(3)圖書重印、再版作品應當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圖書脱銷後,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9條,著作權人寄給圖書出版者的兩份圖書訂單在6個月內未能得到履行,視為脱銷。

另外,法律還對專有出版權的內容作了規定,“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沒有明確其具體內容的,視為圖書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範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

文章發表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文章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另一方是報社、期刊社或者其他人,例如網絡服務商。雙方通常按行業習慣來合作,常常以口頭或者默示的方式達成協議,簽定書面發表合同的相對比較少。著作權法對這類合同的規定也十分有限。

《著作權法》第32條第1款規定:“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15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雜誌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款表明,立法者沒有賦予報刊出版者法定的專有出版權,故文章發表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應可自由約定許可使用的權利的性質,換言之只要他們之間有合意,那麼可以作一稿多投。不過,這裏的當事人合意必須是一稿多投所涉及的所有當事人的合意,即一篇文章的作者和多家報刊社的共同合意。故作者在未告知所有有關報刊社的情況下作一稿多投是不允許的。另外,在無約定的情況下,只有當法定期限屆滿之後才能一稿多投。最初收稿的報刊社如果在法定期內未作通知,表明他接受或容忍作者的再次投稿,但他仍有權利刊用來稿,除非作者又來信撤稿。為了維護第三方的利益,作者在作第二次投稿時應將尚未撤回的第一次投稿告知第三方。

《著作權法》第33條第2款還規定:“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所謂文字性修改是指不觸及、不損害作品實質內容和觀點的修改,如糾正來稿中的標點和書寫錯誤、語法邏輯上的錯誤、引文錯誤、客觀事實(時間、地點等)錯誤等。如果報刊社認為來稿有使用價值,但內容或觀點上需要改進,應徵得作者同意後才能改動或者徑請作者自己修改,而不能擅自將編者的觀點強加到他人作品之中。

2.表演合同

表演合同即著作權人許可表演者行使其作品的表演權的協議。

除了屬於合理使用範圍內的表演而外,表演他人作品都應該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如果表演的是經過演繹創作的作品,例如是外國人創作的作品的中譯本,又如是由小説改編成的劇本,則不僅要徵得演繹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還要徵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

簽定表演合同的人可以是表演者,也可以是組織演出活動的人。

3.錄製合同

錄製合同是指著作權人許可錄製者行使其作品的錄製權的協議。

依據第39條第1、2款的規定,錄製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該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如果被錄製的作品是演繹作品,則還應取得演繹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

4.播放合同

播放合同是指著作權人許可播放者行使其作品的廣播權的協議。

根據規定,播放者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時,應該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另外,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影視作品也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著作權許可使用的合同一般分為出版合同、表演合同、錄製合同、播放合同這四種,關於這四種合同的具體內容小編也在上文中為您整理了出來。如果您對著作權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本站的法律知識欄目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