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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關於彙編作品的規定有哪些?

著作權1.14W

一、著作權法關於彙編作品的規定有哪些?

著作權法關於彙編作品的規定有哪些?

彙編作品是彙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彙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彙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稱為彙編作品。彙編作品的構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及片段,如論文、詞條、詩詞、圖片等,也可以是不受版權法保護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如法律法規、股市信息、商品報價單等。

二、彙編作品的要求

根據《解釋》的規定和大型彙編作品的出版的特點,出版者在以下環節上要嚴格把關:

一是出版行為的授權。一定要有彙編作品著作權人的書面授權;著作權是多人的,要有全體著作權人的書面授權。

二是稿件的來源。要對稿件的形成、彙編者、原作品、原作有一定的瞭解,尤其要注意彙編作品和原作的關係,彙編者是否與原作者就使用原作達成協議,包括其中的稿酬問題等。

三是作品的署名。作品的署名,要實事求是,要有主編單位和主編的書面授權。對於其他署名,也要有書面授權。對於大型彙編作品的署名,如果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出版者也應索要有關的會議紀要。

這幾個環節是決定出版物是否涉及侵權的重要環節。由於舉證責任倒置,出版者要對其合理注意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前述三個環節的合理注意義務,出版者必須有一定證明力的文字材料,予以證明。尤其像前面提到的兩起案件,由於缺乏必要的證據,一旦出版物涉及侵權,出版者將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責任。基於此,筆者建議:出版者對大型彙編作品的出版建立書稿檔案制度,詳細記載上述環節中合理注意義務的內容;為確保合理注意義務的履行,建立必要的審查制度,將合理注意義務與三審制結合起來,對每一審次都提出相應要求。

由於彙編作者並沒有著作權,而只是將部分著作按照一定的方式進行彙編,所以在彙編作品出版時,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取得相關作品的著作權,如果對相關著作權認定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就構成了侵權行為,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標籤:彙編 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