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編作品和彙編權與著作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彙編作品和彙編權與著作權的區別是什麼?
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作者彙編自己的作品,就會享有基於原作品和基於彙編作品而產生的雙重著作權。前者是原創作品的著作權,彙編作品屬於演繹作品,也享有著作權。
如果彙編他人的作品,則應取得原作者即彙編權人的許可,彙編者可因此對彙編作品產生新的著作權。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沒有彙編權可言。但是,如果對這些作品進行彙編,而這種彙編形式能體現彙編人獨特的取捨、選擇、組合、編排與設計,彙編人也可就其彙編形式產生新的著作權。
比如,選擇和編排新穎的宋詞選編,儘管每首詞的著作權喪失了,但是如果詞選對每首詞的選取以及全書的整體結構形式安排體現了獨創性,則彙編人對這種形式享有新的著作權。
其次,關於彙編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我國《著作權法》第14條對彙編作品著作權的權力歸屬和行使作了如下規定:彙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
彙編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實踐中,法人和其他組織比較常見。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彙編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而形成的彙編作品,彙編人僅就其設計和編排的結構或形式享有著作權。比如,對已進入公有領域的古典文學作品進行選編,或是根據某些行業的需要彙編法律法規,就屬於這種情況。
彙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在行使彙編作品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也就是説,彙編人在對單個作品進行彙編創作時,如果這些單個作品仍享有著作權,則應徵的原作者的同意並向其支付報酬。
二、相關規定
彙編作品是指彙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彙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彙編作品的構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及片段,如論文、詞條、詩詞、圖片等,也可以是不受版權法保護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如法律法規、股市信息、商品報價單等。
改編作品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礎上,通過改變作品的表現形式或者用途,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如將小説改編成電影、戲劇、舞蹈等作品形式。
改編作品的著作權歸演繹者(獨自)享有,但其對著作權的形式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即對原作品改編應當得到原著作人的同意。
著作權和彙編權存在一定的區別,首先從權利客體來説,存在不同,著作權的客體就是著作權人自己創作出來的,而彙編權人的作品是通過別人著作物的基礎之上進行更改編排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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